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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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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綜合規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農產品加工業,得由主管機關,或經由農民團體或農產品加工業者之申請,劃分原料供應區,分區以契約採購原料。已劃定之原料供應區,主管機關得視實際供需情形變更之。
不劃分原料供應區者,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統籌協調原料分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