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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年二月三日增訂之第 29-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於船舶修理前詳實填具船舶在港修理申請單,檢附承修廠商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申請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