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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得標者申請核發歷次開放之特許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特許執照:
一、特許執照申請書。
二、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系統技術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五、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辦理完成之證明文件。
六、公司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七、與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已為經營者之得標者應檢具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歷次開放之特許執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