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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核臨界安全指數為零之可分裂物質包件,得與非可分裂放射性物質之包件共裝於同一外包裝中運送。
核臨界安全指數不為零之可分裂物質包件,不得以外包裝載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