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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前條分期繳納土地增值稅之計算,以投資土地之作價視為土地現值,依土
地稅法之規定辦理申報,計算土地增值稅。
前條出質股票之移轉持有,應將該管稽徵機關名稱記載於股票,及將該管
稽徵機關名稱、地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該管稽徵機關得收取股份所生
之孳息以抵算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稅款,但不得行使股東權中之表決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