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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管理機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記大功一次:
一、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發明提有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功績者。
三、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發生,或已發生能予控制,免遭嚴重損
害者。
四、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忠職守,完成任務者。
五、搶救重大災害使本機構免於或顯著減少損失者。
前列情事特優者,得一次記二大功,並依照年終考核考列甲等標準給與獎
勵。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