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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技師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撤銷或廢止其執業執照。但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