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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主管機關於礦業用地准駁核定後,應將該處分刊登於指定網站並通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開於礦業用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室及部落公布欄,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