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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受感訓處分人因受懲罰而扣分時,就其既得之成績分數予以扣減,如所進
之等無分可扣時,降等扣減之,無等可降者,得停止其累進處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