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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負責人不得以非教保團體代表之身分,擔任教保服務諮詢會、審議會及申訴評議會之委員。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重新聘任。
審議會、申訴評議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