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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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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研究學院經停辦或不續辦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大學應輔導學生,協助其轉入至其他學院,並就原修習學分,依相關規定從寬予以採認抵免。
二、研究學院編制內人員,由國立大學接續聘任或任用。但經其同意辦理資遣或退休者,不在此限。
三、研究學院編制外人員,應辦理契約終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