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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終止,應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前項決議,應有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