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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代保稅工廠加工之廠商應設置專區存儲保稅原料及加工品,並應設置帳卡隨時記錄保稅物品之存入、領出及結存數量,以備海關查核。
前項加工廠商已採電腦連線控管保稅物品之存入、領出及結存數量,供監管海關線上查核者,得免設置帳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