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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稅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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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所稱原料,指構成外銷品之成分,或雖非構成外銷品之成分而為確保外銷品品質所必需之直接用料,且於產製過程中一經使用即行耗盡,不能連續或重複使用者。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稱自用機器,指直接用於製造或加工外銷品為主之機器;所稱設備,指於產製過程中為確保自用機器正常運作所必需之設備、機具及零附件,但不包括消耗性物料及間接材料在內。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