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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前條違約罰款,應由主辦主計軍官按照歲入預算收入報繳作業規定,填製
歲入預算收入憑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詳歲入預算收入報繳作業規定) 送財
勤單位據以收繳。但在特殊情況或不可抗力之下違約,經上級機關核准免
繳罰款者,免予收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