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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投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沒收所繳押標金:
一、已繳納押標金不按規定時間 (以郵戳為憑) 地點以函件投標者。
二、所投標價未超過公告之底價者。
三、得標人所繳證件與規定、資格不符者。
四、得標後不依規定期限簽訂合約者。
前項第四款情形,除沒收所繳押標金外並停權一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