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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受輔導人,係指依同條例第四條第一款列冊輔導及第
十九條第二項施以輔導之人。其輔導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輔導人員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主管長官指定適當之警
察人員擔任之。
二、輔導人員對受輔導人每月應作一至二次之訪問,瞭解其生活狀況,並
相機規過勸善。
三、警察機關視實際需要,得通知受輔導人按指定之時間﹑地點到場敘述
生活狀況。
經輔導人員訪問二次,受輔導人避不見面,經警察機關以書面通知定期到
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法院裁處拘
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