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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罷免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未依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同時圈寫同意罷免及不同意罷免。
三、圈寫位置不能辨別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
四、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事。
被罷免人在二人以上時,前項各款屬部分性質者,該部分無效。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