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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件處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1 條
掛號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華郵政公司不予投入i郵箱:
一、體積過大致無法投入。
二、外包裝出現破損。
三、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i郵箱毀(破)損或故障,無法達到投放功能。
四、報值、保價或代收貨款金額逾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金額。
五、i郵箱滿櫃,經投遞二次仍無空格櫃可供使用。
六、附有回執。
七、無法重(補)製或複製之文件或物品。
前項不予投入i郵箱之掛號郵件處理方式,由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