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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既設事業依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之規定,應於本
辦法施行後三個月內,完成改善、報備或審核。因情況特殊經地方主管機
關核准者,得予延長,但以三個月為限。
既設事業於技術上難以達成,且於本辦法施行後三個月內,報經主管機關
核准者,免依前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