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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檢查機構對定期檢查合格之營建用升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營建用升降機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二十五),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
圖表附件:
附表二十五:營建用升降機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PDF
附表二十五:營建用升降機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