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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考績,由單位主管初核,並提人評會審議後,送由處長核定;副處長、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及組室主管由處長考核。
前項考核結果應按各等造送考績清冊,層報管理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