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17:1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漁船於庫克群島、法屬玻里尼西亞及吉里巴斯等國圍繞之封閉公海(以下簡稱東邊袋狀公海)內目擊我國籍或其他國籍之漁船時,經營者或船長應在離開東邊袋狀公海後十五日內填具於東邊袋狀公海目擊報告,通報主管機關;目擊報告格式如附件十七。
漁船於東邊袋狀公海作業,應保持與他國專屬經濟海域距離五浬以上。
圖表附件:
附件十七、太平洋東邊袋狀公海目擊報告.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