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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大陸船員暫置期間,不得擅離暫置場所。
當地海岸巡防機關及警察機關應負責管轄區域內暫置場所周邊之防制走私、非法入出境及治安維護事宜。
當地海岸巡防機關及警察機關基於治安維護需要,得進入暫置場所執行大陸船員人數清查、身分查核等相關事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