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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商港管理機關對於裝載油、散裝有害物質或其他危險品之船舶所排洩之油
或有害物質等有引起海上重大火災之虞時,得對可能發生火災海域之人,
禁止使用火、能引火物質或暫停其可能肇致火災危險之工作,並得責令在
該海域船舶之船長將其船舶駛離或中止進入該海域,非救助人員,應一律
迅速撤離或限制出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