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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客船艙壁甲板以上外殼板開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舷門、貨物與燃煤裝卸口及關閉艙壁甲板以上外殼板開口之其他裝置之設計與構造,應視其所裝設之空間及其於最深艙區劃分載重線之部位,各具足夠之強度。
二、艙壁甲板以上第一層甲板以下空間內之所有舷窗,應裝配內蓋,其裝配之方式應能輕易緊密關閉舷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