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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籌設許可、架設許可、電臺執照、特許執照如有遺失、毀損,應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補發;其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本會申請換發。
籌設許可、架設許可、電臺執照、特許執照或核配之無線電頻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