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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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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寄往加拿大、美國及其屬地之包裹,分保價及非保價二種,非保價包裹不
編號,亦不給執據。
寄往前項地區之包裹,遇無法投遞或收件人拒收時,如未請求拋棄或改寄
者,即退還寄件人,並收取退回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