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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各級政府應將公路修建經費,依施政計畫列入預算,除專案工程外,應依下列順序編列:
一、災害修復工程。
二、交通安全改善工程。
三、配合國防及經濟建設工程。
四、其他新建及改善工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