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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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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在建築物或構造物內使用分隔電極時,通訊線路接地電極與供電系統中性導體(線)之接地電極個別設置時,其線徑應使用不小於十四平方毫米或6AWG之銅線或等效搭接線將其搭接。除前節規定應有分隔之情形外,各自電極應搭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