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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使用電雷管爆破時,經通電後,不論引爆與否,應先啟斷發爆器之電源,
並將引爆母線兩端解離發爆器,予以結合後,至少應候十五分鐘以上,始
得進入工作現場作必要之檢查。
使用普通雷管裝接安全導火索爆破時,經點火後,不論引爆與否,至少應
候三十分鐘以上,始得進入工作現場作必要之檢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