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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退休人員退休金領受權及遺族月撫慰金領受權喪失或停止後,如有續領,應由支給機關追繳。
退休人員如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情事時,應主動通知再任機關學校轉報支給機關,並繳還原領退休金證書,如有違反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依法懲處。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