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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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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外匯證券商應自行訂定新臺幣與外幣間交易總部位限額,並檢附董事會同意文件,函報本行外匯局同意後實施。
前項總部位限額中,新臺幣匯率選擇權之部位限額,不得逾總部位限額五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