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2:3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已成年,具有國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中華郵政公司審查核可後,得申請登記為業務員:
一、經簡易人壽教育訓練,並通過業務員資格測驗。
二、已通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舉辦之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者,經簡易人壽教育訓練後,得直接辦理登記。
三、本辦法施行前已通過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之業務員。
前項核可條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於業務員管理要點訂定之。
第一項第一款之業務員資格測驗要點,由中華郵政公司訂定並報請交通部及金管會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