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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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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1.一百十二年八月九日修正之全文 40 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全文 57 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符合第十七號公報之保險合約定義範圍,應依第十七號公報相關規範決定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或保費分攤法並計算其保險合約資產。其中再保險合約群組於原始認列時若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得適用保費分攤法:
一、保險業合理預期該簡化所產生對群組剩餘保障資產之衡量與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所產生之衡量無重大差異。
二、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群組內每一合約之保障期間為一年以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