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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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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解散或停止營業。
二、發生重整、清算、破產或經登記地保險業主管機關撤銷營業許可之情事。
三、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
四、發生虧損且金額逾資本額三分之一。
五、變更保險業名稱。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申報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