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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
有前項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