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17:3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標售機關因標售物資印發投標人之各項標單文件,得酌宜收取工本費,其
金額依標售預備會議之決議於投標章程內規定之。
各單位對廢品處理各項資料於預備會議前應視同密件文書處理,並於公告
招標後解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