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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後備軍人死亡時,得著制服入殮,其墓碑得鐫刻官位、階級,如有功勳或在後備役期間對國家、社會、地方及其他特殊功績,卓越事蹟貢獻者,得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縣市後備指揮部首長或派代表致祭並報請表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