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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軍官、士官之追晉,以追晉一階為限,且至軍官、士官之最高階為止。
軍官、士官之追贈,應以事蹟貢獻,追贈相當之官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