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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本會暨各機構經管財物人員,係指擔任左列工作之職員:
一、現金出納人員。
二、財產物料管理人員。
三、財產物料採購人員。
四、營繕業務經辦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