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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消防法第八條規定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第六條規定取得執業執照;屆期未取得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仍繼續執行業務者,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
前項人員申請執業執照,不受第六條第一項應具有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之限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