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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土地複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數值法複丈除依複丈成果訂正有關圖冊外,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地政事務於核定後,應即修正宗地資料檔、地號界址檔及界址座標檔
。
二、定期將修正成果報省市地政機關,據以修正宗地資料檔、地號界址檔
及界址座標檔。但省市地政機關無電子計算機(電腦)設備者,應將該
成果送中央地政機關保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