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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實業部為前條第三款之處分時,得因情節重大,飭令原派之公司行號解除
其職務。如為主體人時,得為有期間停止營業之處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