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5 16:4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安置輔導處所於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該管少年法院:
一、罹患重大或需長期醫療之疾病。
二、因意外傷害緊急送醫。
三、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四、遭受不法侵害。
五、逃離或逾假不歸。
六、重大違紀。
七、長期未受家人、親友或師長探視關懷。
八、其他依法應通報或認有通知必要事項。
前項事由依照法律規定應通報主管機關者,並應依法通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