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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兼任人於職務上簽名時,應記載其為兼任之旨。
繼任人依前任人或兼任人作成之公證書,而作成正本、繕本、影本或節本時,應記明其為繼任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