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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縣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省、縣 (市) 、鄉 (鎮、市) 應維持適度自有財源比例,以維白治財政之
健全。
稅課收入佔年度歲出預算比例,省、縣 (市) 、鄉 (鎮、市) 與中央、直
轄市間應維持適度比例。
前二項適度比例,由行政院擬定,提請立法院決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