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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對於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之第二審裁判,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第三審法院。
前項情形,第三審法院應設立專庭或專股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