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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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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7 條
表前線路及電度表接線箱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電度表電源側至接戶點之線路應按 PVC電纜或經認可之其他電纜、金屬管或硬質PVC管及可封印型導線槽配裝之,如屬明管應以全部露出,不加任何掩護者為限。
二、電度表應加封印之電度表接線箱保護之。但電度表如屬插座型及低壓三○安以下者(限裝於非鹽害地區之乾燥且雨線內之場所,其進屋線使用導線管時,該管應與電表之端子盒相配合)得免之。
三、電度表接線箱,其材質及規範應考慮堅固、密封、耐候及不燃性等特性者,其箱體若採用鋼板其厚度應在一‧六公厘以上,採用不燃性非金屬板者其強度應符合國家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