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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5 條
扣押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檢察官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以其物歸屬國庫。
雖在前項期間內,其無價值之物得廢棄之;不便保管者,得命變價保管其價金。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